土地流转费低 农民可以撤销合同吗?
| 招商动态 |2016-10-16
土地流转关乎农民切身利益。万州区龙沙镇一农民在流转土地时遭遇“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行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的条款。日前,该农户以流转合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个别条款涉嫌违法
胡兵(化名)是万州区龙沙镇村民,承包有3.07亩农村集体土地。2013年10月,他所在的第四村民小组的土地被一农业开发公司相中,从事“塔罗科血橙、鱼塘垂钓观光、养殖生态土鸡生猪等标准化农业生产示范园、修旅游观光人行便道、星级农家乐建筑设施等生产经营”。
同月10日,该农业公司与第四村民小组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第四村民小组)将其承包经营的246.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农业开发公司)生产经营;转让期至2027年10月9日止;转让费以每年每亩田按400斤稻谷、土按300斤稻谷折合成现金支付……
胡兵认为,该合同约定的流转费太低,且农业公司不赔偿任何农户土地上的种植物和经济林木损失,同时在合同的第七条第二款还约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行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这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于是,胡兵将农业公司和第四村民小组一起推上法院被告席,请求撤销合同。
不影响合同实体内容的履行
农业公司辩称,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到第四村民小组投资兴业,流转合同是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流转费也已如期支付,所有土地是在秋收后流转,不存在青苗补偿。且胡兵在诉状中承认自己只流转了3.07亩,公司实际支付他的流转费却是按4.31亩计算的。该合同也通过了社员大会讨论,因此不存在侵权。
第四村民小组辩称,签约前,村民小组召开了多次社员大会,对流转土地进行了广泛讨论,参会社员基本都同意流转,流转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公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胡兵也签字领取了流转金。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村民小组数次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土地流转相关事宜,经到会村民同意后,与农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胡兵虽未在合同上签字,但他在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流转确认面积和发放土地租金情况表上签了字,并领取了租金,合同也取得了土地发包方同意,应认定为有效,判决驳回了胡兵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兵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签约前,第四村民小组召开了村民大会,合同盖有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并在镇政府备案,上诉人也领取了相应款项,因此合同依法已经成立。至于该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行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但上诉人不会因该约定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款的无效也并不影响合同实体内容的履行,故合同效力不受影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撤销有条件签约要谨慎
“土地流转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履约后,用地单位或企业的投资成本又比较高,毁约损失较大,因此签约各方都需谨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称。
就本案而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期满后,对土地如何分配或调整应由届时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土地政策予以调整分配。农业公司与第四村民小组签订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合同期满后发包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行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不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条件是: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胡兵提交的证据显然还无法满足撤销合同的要件,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